政策法规
上亿治霾资金挪去发工资、搞招待 财政部将追回
2016-12-14 09:52  浏览:2443


   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对京津冀等9个省(区、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从检查结果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挪用专项资金关键是惩罚措施要跟上。但是,相对于大气污染防治1.75万亿元的投资需求而言,这些毕竟是很小的部分,对于“大气十条”的考核不会有太大影响。
  多省市专项资金违规使用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大气十条”),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于2016年5月组织部分专员办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区、市)2013~ 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的9个省(区、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亿元,占比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亿元,检查覆盖面为34%。检查共涉及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121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719个。安徽、天津、山西、河南等省市问题较为突出。
  其中,安徽省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等2.19亿元。同时,利辛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
  同时,检查发现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骆建华认为,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完全用于污染防治,说明治理的力度大打折扣。骆建华进一步解释,在资金投入方面,政府财政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社会资本投入,财政投入占有量不大,因此个别地区的专项资金投入出现问题,对整个“大气十条”的考核不会有太大影响。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2015年8月,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通知》,文件指出,各地应按照轻重缓急安排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国家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
  财政部将追回被挪用资金
  《通报》指出,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拨代支”等于把钱拨出去了,但是并没有花掉。专项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把钱用到位,一般情况下,钱没有用完不仅会被相关部门收回去,而且还会因为资金落实不到位被批评。“(大气污染防治)应该是比较缺钱的,地方提了(拿到)很多钱,最后没有用掉,肯定是有问题。”姜克隽说。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称,将于近期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具体包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此外,财政部强调,将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
   
  财政部:多地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维修办公楼
  哪些方式涉嫌违规?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朝才解释,专项资金要求专门领域,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为例,资金进入地方后,如未用于防治大气污染,则算违规。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在通报中提到,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00万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00万元。
  同时,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违规问题如何处理?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此外,上述负责人表示,还会督促地方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并强化管理和监督。
  但在王朝才看来,地方使用专项资金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如专项资金分配复杂,地方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无配套项目无法实施,或地方确实存在困难,用专项资金保工资等情况。他认为,在审计过程中,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财政部通报5起违规使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00万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00万元。同时,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二、天津市环保局扩大开支范围,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五、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