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在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定要建的前提下,如何选址,只是一个博弈力量和技巧的较量问题,在逻辑上,我们很难把它与民意合法性划上等号。
如果这个问题不厘清,“民意”必然陷入“内斗”困境。比如说,2009年番禺会江居民那次众所周知的反弹,从来就不是针对“在会江建垃圾焚烧发电厂”,而是反对垃圾焚烧本身。这也是他们一直希望被理解并接受的,毕竟,当议题被转换为选址问题时,事实上也意味着之前某些声音称“会江居民自私”的指责成为定论。
在这个意义上,强调各方的共识自然很有必要。毕竟,对番禺垃圾焚烧项目的讨论,其逻辑原点在于,面对着“垃圾围城”的现实,究竟该以何种方式加以应对?从一开始,它根本就不是简单的垃圾焚烧项目建在何处的问题。
“五选一”的结果将会如何,现在下任何结论都为时过早。可以想像,假如最终仍落户大石街会江,则意味着问题在“民意”名义下回到了最初的原点,那么又该如何解释当初官方停止项目的决定?而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也不难想像,毕竟对会江居民的决心,当局不会不察;而假如落户其他地方,“会江不要,而我们要?”——到时又该如何正面民众这种朴素而直观的疑虑?
之前,来自行政内部的共识已经明确指出,由于环境、人口等因素的变化,番禺垃圾焚烧项目原有的科学性已经出现问题,因而项目需要停止。那么,是否换个地方,项目的科学性就能得到保障?这个问题恐怕需要行政方提供更多信息和佐证,以消解公众的疑虑。
因此,我们甚至可以直白指出,在垃圾焚烧项目选址问题上,由“民意”作为最终的决定性因素,实质上是个假命题。毕竟,设置了前提的讨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已经毫不妨碍行政目标的实现。
也就是说,行政方即便再如何作出尊重民意的姿态和有效举措,都很难改变“民意”本身截然对立的事实——因为,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没有哪个地方的居民愿意在自己身旁建垃圾焚烧发电厂。
并不能由此认为,番禺居民就一定自私并漠视“垃圾围城”的现实。事实上,从2009年开始的那场旷日持久的讨论中,舆论已经形成了共识:在有效推广垃圾分类减少垃圾前提下,垃圾焚烧确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选择。
基于这个共识,早在10年前就启动推广的垃圾分类工作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遗憾的是,来自本埠各大媒体的报道表明,政府在推行垃圾分类工作上,缺乏实质性的举措,比如连最基本的垃圾分类桶的经费投入问题,都语焉不详。
公众由此怀疑政府的诚意,并追问行政目标究竟是解决“垃圾围城”困境还是只是推行垃圾焚烧项目。显而易见,假如垃圾分类卓有成效的话,那么之前政府对广日集团每年6亿元财政补贴的决策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规模乃至于存在必要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须知道,这事涉公共决策的公平正义,也涉及垃圾焚烧项目的风险系数。
昨天,本地知名人士李公明先生在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新闻节目“630短评”中指出,“(垃圾焚烧项目)最好建在政府部门或官员住宅区的旁边,这就很有说服力了”。我并不认为,这有多少调侃的意味。恰恰相反,它提醒着行政当局,在解决“垃圾围城”问题上,政府必须更有所作为,以证明自己在解决“垃圾围城”问题上的魄力和诚意,而不是在“民意”名义下扮演置身事外的超然角色:比如,以更有实质性的举措推进垃圾分类;用壮士断腕的气魄,彻查之前那些被媒体曝光的利益勾连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