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还在制定过程中,因基金的收取是面向生产制造一方,所以基金的制定和收取标准也受到家电制造企业的关注。日前,中国家电网记者获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望在原定标准上减少收取额度。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将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同时,缴纳的基金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5类电器电子产品被纳入征收范围,这意味着,这五大类电器电子生产企业、进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将根据其销售量按季度向相应的征收机关缴纳基金。
目前,《基金管理办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此前形成的意见稿中设定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20元/台、电冰箱15元/台、洗衣机8元/台、房间空调器8元/台、微型计算机13元/台。
记者了解到,在日前形成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中,将对以上规定的征收标准做出调整,新确定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其中,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予以减征基金。
在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动下,废旧电器电子回收逐渐受到相关行业企业的重视,对于目前条例的制定进展如何,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的如何收取和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处理资格许可等问题受到电器电子生产企业和回收、拆解企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