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
5年前,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受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此消息一出,公众质疑声一片:由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数目如此之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
“中石油一直积极配合国家治理松花江的污染,后续也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是公司目前没有具体数字,环保总局那边应该有统计。”对此,中石油新闻办负责人李占彬6月3日向《证券日报》记者回应道。
国家耗资78亿买单
据了解,2005年11月12日13时35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制单元硝基苯精制塔T102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在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并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这在当时就引起了舆论的质疑。
有业内人士指出,为何是捐助而不是赔偿?中石油明明是事件的当事方,何以成了“局外人”?
相比之下,作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每年的巨额利润不说也知。
中石油2010年年报显示,中石油2010年实现净利润1399亿元,相当于每日盈利3.83亿元。
而更让人震惊的是,国家环境保护部6月1日发布的新闻稿显示,事故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同时,根据国家2006年批复并实施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防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安排治污项目达222个,总投资约134亿元。
数目之巨大,再次让公众高呼:中石油埋下的祸患,却为何是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
“沿岸应该还有其他企业的污染,不仅是中石油的那次污染。”李占彬说,具体的后续投入资金这边没有统计,但是事后中石油所属吉林石化分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下功夫消除环境风险和污染隐患。建成投用了水污染“三级防控”,五年实施环保治理项目67项并相继关停了29套能耗高、污染重的装置。
何以只见污染不见负责?
近几年来,中石油的污染事件不可谓不频繁。
2009年12月30日凌晨,陕西省华县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发生泄漏,柴油在渭河形成污染带,污染水体由渭河进入黄河干流。此外,三门峡水库河水被污染,油污一度流过大坝,对河南境内水质造成影响。
此次污染事件发生之后,陕西、河南、山西等地出动大量人力物力,动用数十台机械设备,包括直升飞机,设置隔油带、吸油围栏,全力治污、防污。
同样的是,因为处置此次“漏油”事件,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花费。而中石油在当时却选择了沉默。
而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各级政府为处理此次事故亦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其邻省黑龙江更是从省长基金中拨出1000万元专款用于事故应急,哈尔滨全城停水多日、吉林省松原市停水多日,但是中石油及其下属的吉林石化公司始终不言“赔”。
值得一提的是,该事件发生后,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为代表的6名师生把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状告中石油污染环境,结果由于原告不合适并未立案。但汪劲教授当时表示,为此向中石油“索赔100亿都并不多。”
除此之外,与中石油的名字挂在一起的还有重庆开县大井喷事故,地下输油管道重大“泄漏门”事件,大连石油管道爆炸事件等等。
记者翻阅了中石油近几年的年报,在环保责任一项,中石油称,中国已全面实行环保法规,该等法规均影响到油气工业之营运。但是,根据现有的立法,公司管理层认为,除已计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额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对本集团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环保责任。
中石油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是其态度却如出一辙,是很少站出来负责任的。
而在国外,若像中石油一样制造如此大的污染,肇事企业通常需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
2007年,发生在美国备受世人关注的“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在美国的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生产特富龙5年期间,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为此,美国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这家跨国公司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此外,2010年,BP公司租赁的钻井平台在美国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后,美国政府亦要求BP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
“中石油没有被重罚与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国家缺乏造成重大污染之后该如何赔偿的法律。仅靠国家环保部来开罚单,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这实质上是一种纵容。”有能源专家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6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教授周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在美国和墨西哥,上市公司一旦发生这样重大的污染,赔偿的数额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企业应当承当相应的部分,而不是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在中国,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和行政干预来处理这样的事情,这样有时候效果会很好,但是有时候也很容易对公众的利益考虑的少,这也导致一些大型企业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自己的责任。
“像对环境公益产生重大后果的污染事件,由于一般公众认知有限,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就应该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这一点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起来。”周柯说。
点评:这种国企造成的污染却要政府买单的行为,我们是不是可以称其为政府对国企的一种庇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标注的一个原则,为什么到了国企这里就会成为政府买单的行为呢?这种对国企的所谓“保护”能够换来环境效益的双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