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吴志军一行11日晚专程进京,就近期媒体曝光的哈药“超标排放事件”,通过媒体正式向公众道歉,并就网友关心的广告投入远远大于环保投入、减产限产对于销售的影响、检修期造成超标排放等热点话题进行详细解答。哈药总厂厂长吴志军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坦承,此次超标排放事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企业在环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企业在基础管理和特殊时段的应急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表示“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
“愿意为此事承担一切责任,接受一切处罚”,这话听起来很铿锵,但放在现实语境中,不免让人质疑是否是缓兵之计;再加上日前国家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已经对此事件明确表态:“该停的停,该减的减,该治的治,该罚的罚,下一步达不到整改标准,将加大处罚力度。”这足以看出,哈药总厂所谓的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更像是在舆论压力下的一种危机公关。
再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停就得停、该减就得减、该罚就得罚,所谓的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无论说得多好,关键要看能否做到。
其实,相关负责人除了表态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之外,更多的则是辩解,比如,否定“广告投入是环保27倍”的说法,称“2010年的广告费仅175万元,2011年到目前为止广告费只有几十万元”,还表示,“部分限产停产不影响市场销售”,其弦外之意是什么呢?给消费者一个定心丸,让患者继续购买其药品?一个口口声声称“做良心人、制精品药”的企业,实际行动却背道而驰,其所谓的承诺有几分可靠,所谓的不影响市场销售又有几分可信度?
当然,哈药总厂有危机公关的权利,也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应厘清的是,说到更应该做到,没有说到的也应该做到。此次污染事件,哈药总厂除了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该停的停,该减的减,该治的治,该罚的罚”,还应该赔偿居民损失,以及其他开支。
《环保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检举、控告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而且在受到污染损害时,还有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而事实上,哈药总厂多年来的污染,已经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据央视报道,附近居民常年不敢开窗、夏天得戴口罩,一些人已经患上了气管炎、肺气肿、口腔炎,对此哈药总厂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不能安之若素,不受问责。企业大肆污染,多年来变本加厉,甚至在民众的炮轰声中依然故我,很难说企业负责人没有责任。《环保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很显然,不能因为相关负责人赴京道歉了,就免予追究责任。
赔偿、被罚、关停,问责企业负责人,一个都不能少,一定要让污染企业受到应有的处罚。一旦违法成本过低,企业不仅改不掉污染的冲动,还有可能故伎重施。同时,切莫对企业的道歉太过仁慈,从现实经验看,有一些道歉是为了应付舆论压力,是处心积虑的危机公关。因此,哈药总厂究竟何去何从,不能看他们怎么说,更要看他们怎么做,能否真做,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