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好水用好水?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委就《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
《条例》规定,按照统一监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集中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并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本市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投放粪便、化学肥料、化学饲料养殖水产品;设置禽畜养殖场;从事采矿、采石(砂)以及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取土、爆破等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安全。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建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条例》对一些禁止行为作了明确处罚的规定。如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