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11月24日,《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正案》在“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界定、从严设定保护区管制措施等方面做了修改补充。
《条例修正案》建立了政府考评制度、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同时,确立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其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条例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工建设或建成禁建项目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至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毒鱼、炸鱼、电鱼,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等违法行为,由原来的“300元至3000元罚款”调整为“对经营型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改为“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由原来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改为“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规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自逾期之日实行按日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