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本次审议稿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进行了修改,用水超30%,超出部分的水费将按三倍收取。
修订草案规定,在供水价格管理方面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要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修订草案中提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标准为用水超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用水超10-30%(含30%)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用水超过3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修订草案还规定,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