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规定》对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5大调整。
一是调整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水资源费标准维持不变甚至有小幅降低;非居民生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比原标准基本增加一倍,由原来的每立方米最高0.9元提高到最高2元;高耗水的特种行业用水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由原来的每立方米最高5元提高到最高12元。
二是加大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自备水源井的管理力度。新规定改变了以往企业使用优质地下水生产反而比使用管网水水资源费低的状况,规定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自备水源转换为公共供水管网水源。
未按规定转换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公共供水管网对应用水行业水价的基础上加收40%执行。
三是根据自来水公司供水对象修订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规定在自来水供水的基础上具体划分了行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提高了工业和特种行业用途的水资源费在水价中的比重,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资源费0.2-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资源费2.0-3.0元,限制了高耗水行业用水和促进工业节约用水。
四是开征石油、矿产排水及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新规定改变了原来对煤炭开采的疏干排水免征水资源费的做法,新增加了矿产、石油开采排水按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元宝山露天煤矿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实际排水量以每立方米0.1元计征。
五是免征在我区范围内取用再生水、疏干水的用户水资源费。农牧业灌溉用水在水计划指标或用水定额范围内的,免征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超定额水利部分的水资源费按相应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