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比2010年下降10%。
9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及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十二五”节能目标为:到2015年,全国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方案确定,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10%。
《方案》要求,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升至11.4%;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分别达到47%和8%左右;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基本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方案》提出,要加强工业部门节能减排。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对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方案》要求,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同时,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据上述《方案》,“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GDP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设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