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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铁规治污

2014-12-11 来源:中国过滤分离网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914 中国过滤分离网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以往,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哪些特点?我们对此进行深入详细的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以往,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哪些特点?我们对此进行深入详细的解读。
  违法排污,交点罚款就没事了?这是不少企业的错误观点。新修订的《环保法》,明显加大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制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处罚力度更加严厉,违法成本也明显提高。这并不意味着交了罚款就能排污,而是要达标排放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如果是超标排污,处罚会更重。
  此外,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对公众有知情权进行了明文规定。新法中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面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
  为配合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10月,环保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解释说,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胡静表示,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参与措施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表示,“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对于近期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立法理念有新的突破。
  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对环境违法乱纪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亮点二,技术手段加强了
  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就带过了,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环境风险调查,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
  亮点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老《环保法》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而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新《环保法》引入了环境许可证管理,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明确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
  亮点四,监管手段出硬招
  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权,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
  行政代执行就是,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这种硬招是比较多的。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有家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你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你供水,不给你供电,措施是非常强硬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亮点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
  这次《环保法》修订有个很重大的特点,专章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同时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主性更强。
  亮点六,法律责任超严厉
  增加了对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对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
  四种违法情形可以采行政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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