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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治理海洋污染

2011-03-2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54 中国过滤分离网

核心提示: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11日告诉新华社记者,由于中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11日告诉新华社记者,由于中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具体包括: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生态多样性和珍惜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
  孙志辉说,对于海洋污染,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他认为,目前制定渤海保护的区域特别法条件已基本成熟。近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作出积极探索。
  据介绍,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这些工作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立法提供了有益实践。”孙志辉说。
  他建议,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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